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人才興校”戰略,延攬和培養拔尖人才,加強高層次人才隊伍建設,促進學科和專業發展,提升我校的學術地位和核心競爭力,學校決定實施“天柱學者獎勵計劃”。
第二條 “天柱學者獎勵計劃”旨在引進和培養學科領軍人才,構建學科團隊,加強學科梯隊建設。
第三條 “天柱學者獎勵計劃”設立A、B、C三個類別。學校授予入選者“天柱學者”稱號。
第四條 天柱學者聘期為五年,分兩階段聘任,第一階段聘期為三年,考核合格后第二階段續聘兩年。
第二章 入選條件
第五條 “天柱學者獎勵計劃”申報人應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1.品德優良,學風嚴謹,身體健康,具有專業理想抱負、團結協作精神及較強的組織、管理和協調能力,從事教學科研一線工作,理論基礎扎實,學術素養深厚。
2. 具有較高的學術造詣,在科學研究方面取得國內外同行公認的重要成果;具有較大的教學科研發展潛力,對本學科建設具有創新性構想和戰略性思維,具有帶領本學科在其前沿領域趕超、保持國際或國內先進水平的能力。
3.A類和B類天柱學者原則上須獲博士學位或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稱。C類天柱學者原則上須具有博士學位或碩士學位且具有副教授專業技術職稱。申報當年的1月1日,申報人的年齡A類天柱學者不超過55周歲,B類天柱學者不超過50周歲 ,C類天柱學者不超過40周歲。業績特別突出者年齡可適當放寬。
4.受聘者須全職在校工作。學校根據發展需要,每年按照一定比例選聘“天柱學者”。
第六條 “天柱學者獎勵計劃”申報人近五年的科研成果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A類天柱學者
申報人應符合下列業績條件中的任意兩項,如申報人業績成果中某一項特別突出,經專家評審,達到業績要求水平,可視為具備業績條件。
1.承擔國家級重大科研項目1項以上(限前2名),或主持國家級重點科研項目1項以上,或主持國家級一般科研項目2項以上,或主持國家級一般科研項目1項和省部級科研項目2項(含1 項重點項目)以上。
2.人文社科類在本學科領域C類期刊發表論文8篇以上,或B類期刊發表論文3篇以上,或A類期刊發表論文2篇以上。理工類發表本學科SCI一至三區論文10篇以上(工科1篇EI論文或1項國家發明專利可以等效1篇SCI論文,但等效數量不能超過50%,下同),或一至二區論文8篇以上,或一區和高被引論文5篇以上,或影響因子IF≥10論文3篇以上,或IF≥20論文1篇以上。
3.獲國家級科研成果獎或國家級教學成果獎,或省部級科研成果一等獎1項以上(限第1名)或省部級教學成果特等獎1項以上(限第1名)。
(二)B類天柱學者
申報人應符合下列業績條件中的任意兩項,如申報人業績成果中某一項特別突出,經專家評審,達到業績要求水平,可視為具備業績條件。
1.主持國家級重點科研項目1項以上,或主持國家級一般科研項目2項以上,或主持國家級一般科研項目1項和省部級科研項目2項以上。
2.人文社科類在本學科領域C類期刊發表論文5篇以上,或B類期刊發表論文2篇以上,或A類期刊發表論文1篇以上。理工類以第一作者發表本學科SCI一至三區論文8篇以上(工科同上),或一至二區論文6篇以上,或一區和高被引論文4篇以上,或IF≥10論文2篇以上。
3.獲國家級科研成果獎或國家級教學成果獎,或省部級科研成果二等獎1項以上(限前3名)或省部級科研成果三等獎1項以上(限第1名)或省部級教學成果一等獎1項以上(限第1名)。
4.獲授權國家發明專利6項以上。
(三)C類天柱學者
C1檔申報人須同時具備下列兩項業績:
1.主持國家級一般科研項目1項以上。
2.人文社科類在本學科領域C類期刊發表論文4篇以上,或B類期刊發表論文1篇以上。理工類發表本學科SCI一至三區論文6篇以上(工科同上),或一至二區論文4篇以上,或一區和高被引論文3篇以上,或IF≥10論文1篇以上。
3.獲國家級科研成果獎或國家級教學成果獎,或省部級科研成果二等獎以上(限前5名),或省部級科研成果三等獎1 項以上(限第1名),或省部級教學成果一等獎1項以上(限第1名)。
4.獲授權國家發明專利4項以上。
C2檔申報人須具備具備下列兩項業績:
1.主持國家級科研項目1項以上或省部級科研項目2項以上。
2.人文社科類在本學科領域C類期刊發表論文3篇以上。理工類發表本學科SCI一至三區論文4篇以上(工科同上),或一至二區論文3篇以上,或一區和高被引論文2篇以上。
3. 獲國家級科研成果獎或國家級教學成果獎,或省部級科研成果獎1項以上(限前5名),或省部級教學成果二等獎1項以上(限第1名)。
4.獲授權國家發明專利2項以上。
第三章 選聘程序
第七條 天柱學者選聘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學校發布“天柱學者獎勵計劃”招聘公告,擬應聘人員提交應聘材料。
(二)人事處對候選人的材料進行審核,聘請國內外同行專家對其業務能力和業績水平進行評價。
(三)學校學術委員會召開“天柱學者獎勵計劃”評審會,本著“擇優推薦、寧缺毋濫”的原則,根據候選人提交的申請材料,結合同行專家的評價意見,對各候選人進行評議投票,得票超過2/3者方可作為擬聘任人選。
(四)校長辦公會對擬聘任人選進行審議,確定“天柱學者獎勵計劃”最終人選。
(五)學校與天柱學者簽訂《安慶師范大學“天柱學者獎勵計劃”聘任協議》(以下簡稱“聘任協議”),明確聘期任務和聘任待遇等。
(六)學校舉行聘任儀式,頒發天柱學者聘書。
第四章 聘期任務
第八條 A類天柱學者在五年聘期內需完成以下任務:
(一)教學任務
每年至少承擔1門本學科研究生、本科生專業核心課程,教學效果優良。
(二)科研任務(須完成下列1—3項任務中的任意兩項或第4項中任意一項)
1.項目類
獲國家級重大或重點科研項目1項以上,或國家級一般項目和部級重點科研項目1項以上,或主持累計到賬經費150萬元(人文社科類70萬元)以上的橫向科研項目,或獲批累計到賬經費100萬元(人文社科類50萬元)以上的省部級課題及其子課題。
2.論文類
(1)理工類發表SCI一至三區或EI 論文15篇以上,其中SCI一區和B類EI論文不少于8篇(其中B類EI論文不超過4篇,工科類3個授權國家發明專利等同于1篇SCI一區至二區論文);或SCI一區和高被引論文8篇;或IF≥10論文4篇以上;或IF≥20論文2篇以上。
(2)人文社科類發表C類論文12篇以上,或B類論文3篇以上,或A類論文2篇以上。
3.獎勵類
獲國家級科研成果獎或省部級科研成果一等獎1項以上(限第1名),或國家級教學成果獎1項以上(限第1名)。
4. 在聘期內完成下列成果之一者,不受上述三項成果的限制,視同完成聘期業績目標。(1)發表Nature、Science、Cell正刊論文1篇,或IF≥20論文3篇;(2)主持國家級重點科研項目1項以上和國家級一般項目1項以上,或獲批橫向科研項目累計到賬經費400萬元(人文社科類200萬元)以上,或獲批累計到賬經費300萬元(人文社科類150萬元)以上的省部級課題或子課題;(3)獲國家級教學成果獎一等獎以上(限第1名)或國家級科研成果獎(限前3 名);
(三)學科建設任務
全面負責本學科建設、科技創新平臺建設和學術團隊建設,帶領本學科在其前沿領域達到、保持國內領先水平,在省部級以上重點學科、省廳級以上重點實驗室(工程中心、研究基地)、博士學位授權點建設等工作中發揮關鍵作用,并有標志性成果。
(四)人才培養任務
加強本學科學術團隊建設,努力培養一批創新能力強、發展潛力大、國內有較大影響的學術骨干。
(五)學術交流任務
積極開展國內外學術交流,在高水平學術會議上做主題報告,承辦高水平學術會議,提升本學科在國內外學術界的影響力。
第九條 B類天柱學者在五年聘期內需完成以下任務:
(一)教學任務
每年至少承擔1門本學科研究生、本科生專業核心課程,教學效果優良。
(二)科研任務(須完成下列1—3項任務中的任意兩項或第4項中任意一項)
1.項目類
獲國家級重點科研項目1項以上,或國家級一般項目1項以上和省部級科研項目1項以上,或主持累計到賬經費100萬元(人文社科類40萬元)以上的橫向科研項目,或獲批累計到賬經費80萬元(人文社科類30萬元)以上的省部級課題及其子課題。
2.論文類
(1)理工類發表SCI一至三區或EI 論文10篇以上,其中SCI一區和B類EI論文不少于6篇(其中B類EI論文不超過3篇,工科類3個授權國家發明專利等同于1篇SCI一區論文或1篇SCI二區論文、2個授權國家發明專利等同于1篇SCI一區論文);或SCI一區和高被引論文6篇;或IF≥10論文3篇以上,或IF≥20論文1篇以上。
(2)人文社科類發表C類論文8篇以上(含B類論文1篇以上),或B類論文2篇以上,或A類論文1篇以上。
3.獎勵類
獲國家級科研成果獎或省部級科研成果二等獎1項以上(限第1名),或國家級教學成果獎1項以上(限前3名),或省部級教學成果特等獎1項以上(限第1名)。
4.在聘期內完成下列成果之一者,不受上述三項成果的限制,視同完成聘期業績目標。(1)發表Nature、Science、Cell正刊論文1篇,或IF≥20論文2篇,或IF≥10論文4篇以上;(2)以我校為依托單位主持國家級重點科研項目1項以上,或國家級一般項目1項以上和教育部重大項目1項以上,或獲批橫向科研項目累計到賬經費300萬元(人文社科類150萬元)以上,或獲批累計到賬經費200萬元(人文社科類100萬元)以上的省部級課題或子課題;(3)獲國家級教學成果獎二等獎1項以上(限第1名)或國家級科研成果獎(限前5名);(4)獲批安徽省杰出青年等省級高層次人才。
(三)學科建設任務
積極參與本學科建設、科技創新平臺建設和學術團隊建設,帶領本學科在其前沿領域達到、保持國內先進水平,在省部級以上重點學科、省廳級以上重點實驗室(工程中心、研究基地)、博士學位授權點建設等工作中發揮重要作用,并有標志性成果。
(四)人才培養任務
加強本學科學術團隊建設,努力培養一批創新能力強、發展潛力大、國內有影響的學術骨干。
(五)學術交流任務
積極開展國內外學術交流,在高水平學術會議上做主題報告,承辦高水平學術會議,提升本學科在國內、國際學術界的影響力。
第十條 C類天柱學者在五年聘期內需完成以下任務:
(一)教學任務
每年至少承擔1門本學科研究生、本科生專業核心課程,教學效果優良。
(二)科研任務(須完成下列1—3項任務中的任意兩項或第4項中任意一項)
1.項目類
聘期內獲批國家級一般項目1項以上或教育部重大項目1項以上,或獲批累計到賬經費C1檔60萬元(人文社科類30萬元)、C2檔40萬元(人文社科類20萬元)以上的橫向科研項目或省部級課題及其子課題。
2.論文類
理工類:
C1檔:發表SCI一至三區或EI 論文7篇以上,其中SCI一區和B類EI論文不少于4篇(其中B類EI論文不超過2篇,工科類3個授權國家發明專利等同于1篇SCI一區至二區論文);或SCI一區和高被引論文3篇;或IF≥10論文2篇以上。
C2檔:發表SCI一至三區或EI 論文 5篇以上,其中SCI一區和B類EI論文不少于2篇(其中B類EI論文不超過1篇,工科類3個授權國家發明專利等同于1篇SCI一區至二區論文);或SCI一區和高被引論文2篇;或IF≥10論文1篇以上。
人文社科類:
C1檔:C類論文6篇以上,或B類論文1篇以上。
C2檔:C類論文4篇以上,或B類論文1篇以上。
3.獎勵類
聘期內獲國家級科研成果獎或國家級教學成果獎,或省部級科研成果三等獎1項以上(限第1名),或省部級教學成果一等獎1項以上(限第1名)
4.在聘期內完成下列成果之一者,不受上述三項成果的限制,視同完成聘期業績目標。
C檔:(1)發表IF≥20論文1篇,或發表IF≥10論文3篇以上;(2)以我校為依托單位主持國家級一般科研項目1項以上,或國家青年基金1項以上和教育部項目1項以上,或獲批累計到賬經費150萬元(人文社科類80萬元)以上的橫向科研項目或省部級課題及其子課題;(3)獲國家級教學成果獎1項以上(限前3名)或國家級科研成果獎,或獲省部級科研成果獎一等獎1項以上(限第1名);(4)獲批安徽省杰出青年基金。
(三)學科建設任務
積極參與本學科建設、科技創新平臺建設和學術團隊建設,帶領本學科在其前沿領域達到、保持國內先進水平,在省部級以上重點學科、省廳級以上重點實驗室(工程中心、研究基地)、博士學位授權點建設等工作中發揮生力軍作用,并有標志性成果。
(四)人才培養任務
加強本學科學術團隊建設,努力成為創新能力強、發展潛力大、國內有影響的學術骨干。
(五)學術交流任務
積極開展國內外學術交流,在高水平學術會議上做主題報告,承辦高水平學術會議,提升本學科在國內、國際學術界的影響力。
第十一條 聘期內的具體工作任務,根據各學科的具體情況,由學校和天柱學者本人具體協商確定,并在聘任協議中明確約定。
第五章 聘期待遇
第十二條 根據工作需要,學校為天柱學者配備專門的工作室,保證實驗設備和實驗用房。
第十三條 學校為天柱學者提供科研啟動經費,標準為:
(一)A類天柱學者,理工科為60-80萬元,人文社科類為20萬元;
(二)B類天柱學者,理工科為40-50萬元,人文社科類為15萬元;
(三)C類天柱學者,理工科為20-25萬元,人文社科類為10萬元。
第十四條 聘期內,天柱學者除享受原崗位的基本工資、績效工資、教授和博士特殊津貼外,同時享受天柱學者獎勵津貼。其中,A類天柱學者年獎勵津貼為36萬元,B類天柱學者年獎勵津貼為24萬元,C類天柱學者1、2檔年獎勵津貼分別為15萬元和10萬元(上述獎勵津貼均為稅前金額)。天柱學者聘期內不再享受學校科研獎勵和原職級科研啟動經費,超過聘期規定的科研任務,按照學校科研獎勵辦法予以獎勵。
第十五條 對于全職來校工作的校外受聘者,學校按照當年人才引進政策提供住房補貼,以人事代理方式安排配偶工作(僅限一次,夫妻同進同出),幫助解決子女入學事宜;校內受聘者按照學校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學校每年組織天柱學者進行一次全面體檢,費用由學校承擔。
第十七條 建立校領導與天柱學者定期聯系制度,聽取天柱學者對學校事業發展的意見和建議,解決天柱學者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困難。
第六章 考核管理
第十八條 “天柱學者獎勵計劃”考核工作遵循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科學簡便、注重實效的原則,堅持正確的政策導向,充分尊重和保護天柱學者的首創精神,為他們營造良好的工作環境。
第十九條 “天柱學者獎勵計劃”一個聘期原則上為五年,聘期考核分為年度考核、中期考核和終期考核。考核內容為天柱學者聘任協議約定的聘期任務工作進展及完成情況。
第二十條 年度考核由天柱學者所在教學單位負責。
(一)天柱學者對照聘任協議,認真總結年度工作業績及任務進展情況,提出下一年度的工作計劃及目標,填寫并向所在教學單位提交《安慶師范大學“天柱學者獎勵計劃”年度工作進展報告》。
(二)教學單位對天柱學者年度任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確定考核結果,并將考核結果及年度工作進展報告報人事處備案。學校將根據工作需要對年度考核結果進行復核。
第二十一條 中期考核和終期考核分別在三年期滿和五年期滿時進行,由學校和教學單位共同組織實施。
(一)天柱學者對照聘任協議,認真總結三年或五年聘期履職情況及聘期目標任務完成情況,填寫《安慶師范大學“天柱學者獎勵計劃”任期(三年)工作總結報告》或《安慶師范大學“天柱學者獎勵計劃”任期(五年)工作總結報告》。
(二)教學單位組織本單位教學委員會和學術委員會全體成員,根據聘任協議對天柱學者的聘期工作進行測評。測評情況及結果報人事處備案。
(三)天柱學者向學校考核工作領導小組匯報聘期內目標任務完成情況。考核工作領導小組按照聘任協議,對其聘期工作任務完成情況進行全面考核。
(四)天柱學者考核工作領導小組根據聘期工作匯報、任期總結報告、答辯、教學單位教師測評結果,確定考核意見和考核等次。
第二十二條 “天柱學者獎勵計劃”考核標準
(一)年度考核采取定性考核辦法,考核結果分為合格和不合格。完成了聘任協議約定的年度工作任務,且協議要求聘期內完成的各項工作任務進展順利的,考核結果為合格;聘任協議約定的年度工作任務未完成,或協議要求聘期內完成的各項工作任務基本無進展的,考核結果為不合格。
(二)中期考核和終期考核采取量化考核辦法。考核工作領導小組根據聘期工作完成情況,確定天柱學者中期或終期考核分數。考核總分為100分,得分90分以上者為優秀,得分60—89分者為合格,得分59分以下者為不合格。
第二十三條 “天柱學者獎勵計劃”考核結果的使用
(一)考核結果是確定天柱學者經濟待遇、續聘和解聘等的主要依據。
(二)天柱學者獎勵津貼的40%隨月支付。年度考核合格者,支付剩余60%的獎勵;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學校將暫停支付天柱學者獎勵,中止其科研啟動經費的使用,教學單位要督促其提出整改意見。連續兩年考核不合格者,經學校研究,解除聘任合同,終止其科研啟動經費的使用,追回已經發放的天柱學者獎勵和住房補貼,其經濟待遇參照同職級校內同級全職人員處理。
(三)中期考核合格以上者,可以續聘兩年。中期考核不合格者,學校不再續聘,終止其科研啟動經費的使用,追回已經發放的天柱學者獎勵和住房補貼,其經濟待遇參照同職級校內同級全職人員處理。
(四)終期考核結果優秀者,學校將給予適當獎勵。未完成聘期目標,終期考核結果不合格者,根據具體情況由學校考核工作領導小組決定追回已支付的獎勵、科研啟動經費和住房補貼,其經濟待遇參照同職級校內同級全職人員處理。
第二十四條 天柱學者如中途辭聘或出國逾期未歸,按違約處理,視違約情況交納違約金,并追回科研啟動經費。
第二十五條 天柱學者入選者提前離職的根據離職時間按比例追回天柱學者的部分待遇,A類、B類、C類1、2檔的違約金分別為18、12、8、6萬元/年。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第一級別天柱學者提前完成聘期任務,且達到高一級別天柱學者申報條件時,可自動入選高一級別的天柱學者。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中涉及的“論文”均指期刊(正刊)論文且為第一作者,發明專利均為第一發明人且聘期內專利權人均為安慶師范大學。論文分類依據安慶師范大學科研獎勵文件導向性獎勵學術刊物目錄。天柱學者聘期內的論文、著作、教材、項目等成果,第一單位均應注明“安慶師范大學”。涉及的“國家級項目”限國家重點研發計劃、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國家社會科學基金、全國藝術科學規劃項目、全國教育科學規劃項目,其中國家級一般項目不包括1年期項目;涉及的“科研成果獎”,人文社科類限教育部高等學校科學研究優秀成果獎、安徽省社會科學獎,理工類限科技進步獎、技術發明獎、自然科學獎;“省部級項目”不包含廳級重大、重點項目;涉及的“以上”、“以下”均包含本級。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由校人事處負責解釋。